兩個原告起訴了同一個被告,第一個原告是債務糾紛,要讓被告還錢;第二個原告是房屋買賣糾紛,要讓被告交房。他們的要求在同一天獲得了同一個合議庭的支持,然而,兩年之后,第一個要錢的原告拿到了房子,第二個要房子的原告卻連當初買房的錢都拿不回來了。
這事發生在河南省新鄉市長垣縣,這個“倒霉”的第二個原告叫祿會民。他先申請強制執行在前,但長垣縣人民法院卻先執行了第一個案件原告的申請。
買房過程中,房子被另案查封
2007年12月,河南新鄉長垣縣丁欒鎮的村民逯會民通過朋友介紹,得知長垣縣中醫院內二科醫生李國峰有一棟小別墅要出售。
“我的兒子和女兒當時都在縣里上學,買套房子也方便。”逯會民合計之后,和李國峰達成口頭約定,談妥的價格是31萬元。
轉過年的1月份,逯會民先后付給李國峰房款17萬元。2008年2月4日,兩人在口頭協議的基礎上簽訂了書面的房屋買賣協議,逯會民又兩次付給李國峰房款11萬元。
“當時,李國峰說五六月份騰出房子來。”逯會民說,“我們說好等他搬出來,就去過戶,到時候我再給他剩下的3萬元”。
可是,逯會民左等右等都等不到李國峰搬家,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就更加遙遙無期。
這下逯會民著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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