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稱,去年10月14日,她帶6萬元現金從老家來重慶,中午時候才到女兒家,吃完午飯后,將6萬元交給女兒,而后女兒和譚波到樓下一家銀行,通過主動存款機全體存入譚波的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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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元平介紹,在法院的主持下,廣州吊玻璃,雙方曾屢次調劑,在9月26日最后一次調停中,陳玲當時許諾給張元平5萬多元,但后來又反悔,暗示自己不批準調解。
律師說法
被告方光有物證還不可
同時,謝某也證明,當時陳玲喊他去吃午飯,他到時,飯菜已經弄好了,段某很晚才到。吃完飯后,他看見段某拿出一疊現金,用報紙包著,交到陳玲的手中,稱是借給她買房。
陳玲說明說,自己雖有一張銀行卡,因平時自己用的未幾,常常不帶在身邊,所以存錢、取錢都用譚波的卡。
死者母親起訴索要存款
今年4月11日,張元平向南岸區法院起訴,要求陳玲返還72739元存款及其本錢。
對此案,重慶遠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方麟表現,從目前來看,被告方證據很簡略,銀行卡是死者所有,其中的錢也應是逝世者的。假如被告想證實卡中的錢是自己存入的,光有人證還不行,應提交存錢時的監控錄像等有力證據,否則,被告很難博得訟事。
張元平的署理人稱,從明細表中能夠看出:一是當時存入的是58600元,而非6萬元;二是存入的時間是上午,而段某說自己中午才到,吃完午飯后再去存,兩者時光有差別。代辦人以為,卡中的錢并非陳玲存入。
雙方曾多次調解未果
“兒子遇難后,其遺產應由父母繼承,當初卻被女友取走。”張元平認為,兒子死后,陳玲豈但不幫手善后,反而急著去取兒子卡中的錢,其做法違反常理,是歹意侵占遺產,后雖多次討要,但是陳玲拒不償還。
張元平介紹說,兒子在外打工六七年,在一建造工地當施工員,每月工資有五六千元,卡里的錢應是兒子打工掙來的。固然兒子當時與陳玲已定親,但直至失事前,兩人還未扯結婚證,只是同居關聯。
對于兩位證人的證言,張元平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當天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表,上面顯示,當天上午11點46分到中午12點03分,有人分8次共存入58600元。
譚波遇難10天后,譚母張元平查問兒子銀行卡賬戶的交易記載發明,兒子出事先,其賬戶上有余額72739.58元,但在事發后兩天里,有人分7次用轉賬或取現的方法,將其賬戶里的72739元取走。事后,譚波女友陳玲(化名)否認,譚波卡中的錢是自己取的。
“去年我和譚波磋商,籌備買房結婚,然而我倆都沒存款,于是我就向自己的父母借錢,預備支付首付,去年秋季房交會舉行時,母親從老家四川武勝縣帶了6萬元現金過來,然后存入譚波的卡中。”陳玲稱,今年1月份,母親再借給她1萬元,也存入譚波的卡中,因為各種起因,屋子沒買成,但卡上7萬元始終未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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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韓政 實習生 田歡)今年1月27日清晨零時10分,小伙譚波遇車禍意外身亡,同居女友將其銀行卡里的7萬余元存款取走,事后,譚母認為她侵犯本應自己繼續的遺產,將其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昨日上午,南岸區法院公然休庭審理此案,卡中錢到底是誰存入,何時存入,成為當天庭審的焦點。
在當天庭審中,卡中錢誰存入,什么時候存入成庭審焦點。因為陳玲無奈供給7萬多元的存款憑證,法院傳喚了陳玲的母親段某和共事謝某出庭作證。
卡中錢誰存入成庭審焦點
當天上午庭審停止后,法官發布休庭,將擇日宣判此案。
方麟提示說,“同居關系”并不是“事實婚姻”關系,不受法律的維護。因而情侶在同居期間,應妥當處置好各自的財物,最好雙方的工資等收入分辨存入各自的銀行卡中,然后再掏出來一起用。即便雙方共用一張卡,也應保存好當時存取款的憑證。
據陳玲先容,她和譚波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水平,譚波也將本人的銀行卡交給她,兩人平時存錢跟開銷,均是用該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