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深圳汽車租賃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91 號
現發布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深圳汽車租賃公司
目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深圳汽車租賃公司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于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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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