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保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
搬家公司搬運工盜竊雇主財物案,被告人董某被保康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13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董某與公司其他員工一起前往保康縣城關鎮南關街一住宿樓,給在此居住的雇主王某搬家。10時許,董某在搬床頭柜時發現里面有一個塑料袋,裝了兩扎共2萬元的現金,趁無人注意將其盜走。后被雇主發現,董某被抓獲歸案。
辦案檢察官提示:市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委托搬家公司搬家時,錢財首飾等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妥善保管,莫給不法人員有機可乘,以免造成財物損失;搬運前、后都要與搬運工當面清點物品。